该标准由质检总局、中编办、发改委、民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协商起草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5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实施后,将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资源整合奠定了技术基础,同时为10月1日在全国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