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即“定制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三定”概念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轮编制的做法,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ד三定”方案》。这时的“三定”方案,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不够统一、规范。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统一规范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对体例和结构作了明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体现不猛“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三定”规定,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三定”规定的结构内容和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并开始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更好地体现加强责任、权责一致,并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这两个名词性词组相协调,将“三定”规定文件名称中的“职能配置”这一动词性词组改为“主要职能”,即《×××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仍沿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提法。今后,一般不再使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提法。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行政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