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众所周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防止机构编制恶性膨胀,有效减少冗员具有重要意义。而纵观全国各个县级编制部门并没有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只是由各科室临时配合搞此项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只是一种附属品。随着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交叉重复,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有的部门权力缺乏制约,行政行为存在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越权、侵权等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而要切实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成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和职能管理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和遏制。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守法、懂法、用法的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督检查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全面提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才能对机构和人员的控制情况进行有效掌握和解决。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性工作,这就要求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首先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在工作人员的培训方面,要请有关的权威与专家,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进行详细深入的讲解,做到举国上下统一思想。
三、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具有联动性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广,与财政、组织、人事、审计、监督等部门息息相关,要保证督查工作出实效,就必须与这些部门沟通、协调,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督查联动作用,切实保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经常化。只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部门联动约束机制,才能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无以遁形,难以有立足存身之地。
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法规较为缺乏,只有一个《暂行规定》,而且《暂行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惩戒举措,显得有些空白乏力。这就使督查工作的效力和作用大打折扣。所以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有关法律。
只有把握好以上四个要素,才能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组织、人才、机制、立法保障,才能做到专门的机构管理,专业的人员司职,有效的机制约束,有力的法律法规惩戒,监督检查工作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山西省洪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许建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