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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时 间: 2011-10-14        来 源: 镶黄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委各部门、旗直各单位:
 
    《镶黄旗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8日第一次编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镶黄旗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及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9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旗编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要坚持编委会的集中统一领导。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旗编委会的常设机构,是旗委政府的共同工作机构,列旗委工作机构序列。根据职责要求,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以单位正式文件报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旗编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旗编委会审议决定,机构编制部门行文批复,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不得改变机构的名称、职能配置、级别、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自行设置行政和事业机构,不得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的由机构编委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委会一个单位行文。
 
    二、严格落实“三定”、“五定”方案
 
    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五定”方案(主要职责、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三定”、“五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遵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行政行为不得缺位或越位,工作不得失责和越权。对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及职责任务调整到位,做好人员的定员定岗工作,精干队伍。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是防止机构改革后再膨胀的有效措施。在机构的设立上,凡机构编制部门无明确要求的,不得增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机构或增加机构设置的,必须申报编制部门审核,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成立。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需报盟编办审批。
 
    四、严格空编进人报批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执行空编进人报批制度。填写《使用空编进人审批表》,提交编委会研究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招录或调配。由编办负责办理《准许使用空编通知单》(绿卡),没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准进人。
 
    五、建立实名核对制度
 
   “实名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然选择,是彻底解决“吃空饷”混编混岗问题的有效办法。各部门每年年底结合机构编制年报工作,向编办上报在编人员花名册。对《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编办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依据,对各单位在编人员逐人进行审核。凡与《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情况不相符的,查明情况,予以纠正。故意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责任,涉及领导干部的要采取组织措施,涉及工作人员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甚至依法开除公职。
 
     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
 
    要强化机构质量,建立健全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人员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不得核定工资,行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帐户。
 
    七、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及年检管理制度
 
    设置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进行。事业机构的印章刻制、车辆牌照、社会保险、银行开户、贷款、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资产登记、收费许可、购领单据和相关法律诉讼、公证等事宜,受理部门必须凭依法登记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办)每年对事业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各事业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年检。对不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手续的,由登记机关发出《催办通知单》,逾期不办的,按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并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八、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机构编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对机构编制证及台帐与各苏木镇、各部门的实有人员、财政供养数的一致性进行督查,防止混编混岗和“吃空饷”现象存在;对“三定”“五定”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杜绝擅自设立内设机构、超编进人、失责和越权现象;对事业单位在年检中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情况进行督查,有效的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调整或纠正。要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认真贯彻《条例》、《暂行规定》及《通知》精神,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