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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时 间: 2015-11-11        来 源:
     一、遵纪守法、维护大局。本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党纪国法,遵守本办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四大纪律、六条禁止”。严守政治纪律,令行禁止;严守工作纪律,按章办事;严守办案纪律,秉公执纪;严守保密纪律,慎之又慎。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禁止参加与身份不符的活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案件查处;禁止泄露机关工作秘密;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在机构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定编核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履行规定程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涉及到本人家属、子女、亲属的定编核编等,应主动回避。
    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因公外出,尽量从简,不讲排场。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县直单位就餐,不允许本办人员在婚丧嫁娶和子女升学等活动中,大操大办。严禁干部及其家属参与赌博。
    五、以身作则,从严要求。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廉政规定。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自查。
    六、检查监督,奖惩分明。编办领导要经常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对模范遵守廉政规定的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纪律处分。